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嵩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嵩县2014年碧水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来源:政府办 时间:2018-10-20

嵩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嵩县2014年碧水工程实施方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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嵩政办〔2014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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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嵩县2014年碧水工程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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嵩县2014年碧水工程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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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2014年碧水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洛政办〔201479号)文件要求,进一步改善辖区内流域水环境质量,建立和完善水污染防治长效管理机制,创建国家环保模范城市,根据《河南省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2011-2015年)》、《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4年度全省碧水工程工作计划的通知》(豫政办〔201460号),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认真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深入推进生态文明建设,顺应人民群众对改善水环境质量的新期盼、新要求,以确保水环境安全为底线,以河渠综合整治、水源地综合整治、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工业企业深度治理为抓手,全面提升全县水环境质量,推动全县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二、工作目标

全县水环境质量持续改善,确保城市水环境功能区稳定达标,实现伊河、汝河、白河河流断面水质达到责任目标要求,集中式饮用水源取水水质达标率达到100%,确保全县水环境安全。

三、工作任务

(一)开展河渠综合整治

1.河道环境治理工程。

县城区:实施河道环境整治。对县城建设区内河段开展清淤疏浚,削减河道内源污染负荷,提高河道通水能力。全面实施城镇建成区内河岸与河道保洁,解决因脏乱差、垃圾入河导致的水环境恶化问题。加大城镇河道生态用水的水源补给,实施引水济水工程,加快水系连通,保证合理的河水流速,增强水体自净能力。201411月底前完成伊河、汝河、白河上游县城区和镇区河道整治和引水济水等工程。

责任单位:县水利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2.河渠排污口截流。

县城区:按照《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2014年城市区河渠排污口截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洛政办201437号)要求,完成县城区排污口截污任务。

对辖区内重要干流及一级支流两岸、饮用水源周边的排污口(包括工业口和生活口)进行规范化整治,能接入污水管网的经处理达标后截流入污水管网;不能进入污水管网的确保达标排放;不能达标排放的坚决按照要求予以取缔。县城区排污口全部实施截流,进入污水管网,已经实施截流的排污口全部实施封堵。201411月底前,完成伊河上游嵩县县城区排污口截流和废水排放企业排污口截流等工程。

责任单位:县住建局,水利局,城关镇政府

(二)加强饮用水源保护区环境整治和监管工作

在巩固2013年饮用水源保护区环境整治成果的基础上,认真贯彻2014430日国家及河南省加强饮用水源保护会议精神,针对辖区饮用水源保护区内存在的环境污染问题开展环境治理。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市级集中式饮用水源。201411月底前,陆浑水库环库管网西段建成投运,西区生活污水全部集中处理,东段管网启动建设;嵩县县城区流入库区的排污口全部截流;修缮一级保护区界标;二级保护区内取缔非法从事餐饮经营船舶,3家畜禽养殖企业按规定搬出保护区;水库保护区内禁止采砂作业。

按照饮用水源的保护标准,加强对陆浑水库周边的环境治理,环库企业的生产废水经处理后实现达标排放;自本方案印发起,禁止在库区周边准保护区范围内审批和新建养殖项目;库区网箱养殖面积和航运船舶不得增加,未经批准不得在库区新建任何可能污染水体的设施。

2.县级集中式饮用水源。201410月底前,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县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的通知》(豫政办2014107号)划定保护区,完善警示标志和界标;一级保护区内的沟渠全部硬化,二级保护区内污染源全部清理,畜禽养殖业全部拆除,涉水企业全部搬迁;位于人畜活动密集区域的地表水源地要建设全封闭的隔离墙,防止人畜淹亡和水质污染;保护区内的涉重废渣,要划定管控区,设立警示标志,明确监管责任,严禁私挖滥采。

3.乡镇级集中式饮用水源。参照县级水源保护区整治标准执行。

4.分散式饮用水源。各乡镇政府要做好分散式饮用水源保护和农业、农村污染防治工作,按照要求清理和整治可能污染饮用水源的污染源,完善污染防治设施,防止工业废水、畜禽养殖废水和农村生活污水等污染饮用水源。

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环保局

(三)加快污水处理、污泥处置工程和配套管网建设

1.县城区污水处理厂建设、升级改造和污水管网改造。

按照《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2014年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洛政办201427号)要求,完成县城污水处理厂、中水回用、污水管网以及城市污泥处置项目建设任务。在完善污水主干管的同时,加强小区污水管道雨污分流工作。

责任单位:县住建局

2.县城(乡、镇)污水处理厂和污水管网建设。实施县城污水处理厂扩建和中水回用工程;建设第二污水处理厂及管网建设和中水回用等工程;完成乡镇污水处理工程及污水管网建设任务;嵩县污水处理厂完成一级A升级改造工程建设任务。加快县城污水管网建设,实现县城污水管网全覆盖,县城生活污水和经处理达标的工业废水全部收入处理厂。201411月底前完成。

责任单位:县住建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3.加快产业集聚区污水处理厂建设。

201411月底前,产业集聚区污水处理厂建成投运或完成主体工程。

责任单位:产业集聚区,县环保局

(四)深化工业水污染防治

1.淘汰落后产能。各乡(镇)要全面排查辖区内企业,依法关停“十五小”等不符合产业政策的企业,严防死灰复燃;201411月底前,按照《部分工业行业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指导目录(2010年本)》、《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修正)》的要求,完成辖区内制浆造纸、化工、石化、印染、农副食品加工、饮料制造、生物制药、选矿、冶炼等重点行业落后产能淘汰任务,从严制定并严格实施其他重点行业淘汰要求。

责任单位:县工信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2.强力推进“十二五”规划项目实施。各乡(镇)要全面推进《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河南省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2011-2015)的通知》(豫政201488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河南省辖丹江口库区及上游水污染防治和水土保持“十二五”规划实施方案的通知》(豫政办201373号)中污染防治项目的实施。201411月底前,各乡(镇)完成流域规划中项目的治理任务。

责任单位:相关乡(镇)人民政府

3.实施工业企业废水深度治理。各乡(镇)组织对辖区内排放水污染物的企业进行全面核查,对水污染防治设施不符合环保要求、不能正常运转、治污能力不能满足实际处理需要、废水及水污染物排放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企业进行限期治理。201411月底前完成工业企业废水治理任务。

责任单位:县环保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五)加强重金属污染防治

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河南省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十二五”规划的通知》(豫政〔201171号)和省政府2014年工作部署,以完成年度重金属污染物减排任务为目标,以重点区域、重点行业、重点企业和重点重金属污染因子为管控对象,强化重金属污染防治工作的力度。对全县范围内重有色金属采选、冶炼和深加工企业进行清理整顿。

1.对不符合产业政策、无环保手续、严重污染环境的企业要坚决依法取缔并防止反弹,实现非法生产企业零存在。

2.对不符合现行环保要求的重金属排放企业,依据《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涉重金属若干行业综合治理技术规范的通知》(豫环文〔201275号)要求进行限期治理,并且强制实施清洁生产、改进生产工艺,切实减少污染排放强度;现有涉重金属企业要按照环保部《关于深入推进重点企业清洁生产的通知》(环发〔201054号)要求,每两年完成一轮清洁生产审核。

3.完善应急体系,实现应急组织健全、应急预案完善、应急措施落实,按有关规定贮存和处置生产废渣,尾矿库安全运行。

4.完善重金属自动监控系统,实现监控设施健全,监控系统完善,系统运行良好。

5.解决历史遗留环境问题。在调查摸底的基础上,对辖区存在的涉重废渣划定管控区,设立警示标识,出台管理制度,明确管理责任,依法加强管理。

6.加强重金属企业的环境监管,县环境监测机构至少每两个月对其它涉重企业进行1次环境监督性监测。

责任单位:县环保局,相关乡(镇)人民政府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协调配合。各乡(镇)政府作为本方案各项工作任务的实施主体,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制定细化工作方案,明确工作责任,强化督促检查,确保治理工程顺利推进、早见成效。县环保局负责做好组织、协调、监督、考核等相关工作,定期汇总各相关单位工作进展情况。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指导、监督各乡(镇)政府开展工作。

(二)完善各项制度,建立长效机制。各乡(镇)政府要把环境质量反退化作为经济建设活动的刚性约束条件,源头严防、过程严管、后果严惩,严格监督所有污染源排污行为和排污过程,确保各控制断面水质等级不降低、各水体使用功能不下降、各水体污染负荷不增加。要认真实施工业企业限产限排制度,确保敏感时期水环境安全,特别是在枯水期等容易引起水质超标的时段,对排污企业依法采取限产、限排等强制措施,降低河流污染负荷,防止出现水污染事件。

(三)加强督查暗访,严格责任追究。由县环保局牵头,有关部门配合,对工作落实情况开展督查暗访,定期通报工作进展。对工作不力、整治等不到位的单位采取暂停辖区建设项目审批、暂停辖区各专项资金划拨、通报批评、新闻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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