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洛阳市人民政府对《洛阳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一次性困难救助管理办法》洛政办(2016【60】号)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内容解读如下。
一、修订背景
为依法及时对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进行救助,保障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2016年07月,由公安部门起草,市政府出台了《洛阳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一次性困难救助管理办法》(洛政办〔2016〕60号)。经过近五年的实践,逐步建立和完善了我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机制,减少和化解了因道路交通事故引发的矛盾纠纷和信访事件的发生,达到了“群众安心、法院公心、公安尽心、政府放心”的良好局面,有效维护了社会和谐稳定。
二、修订过程
根据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及时更新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工作提示函》内容,对于届满五年有效期的规范性文件要根据现行有效法律、法规、规章、相关政策以及上级部门工作精神,确定修订意见。公安部门联合财政部门在原《洛阳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一次性困难救助管理办法》(洛政办〔2016〕60号)基础上,并结合我市实际,经过多次沟通、反复研究,最终修订完成。
三
此次修订共涉及四个章节,共7条内容,具体如下:
第一章第五条。对部门的主要职责进行了重新明确。公安部门牵头研究制定有关政策;负责受理、审核救助申请,确定救助金额,保管申报材料,依法追偿等;财政部门负责资金筹措、管理、拨付、下达。
第一章第六条。对已申请抢救费垫付的受害人,按责偿还垫付资金的,准予申请一次性困难救助进行了增加和明确。
第二章第七条。因政策的改变,取消了两项救助基金的来源,即保险营业税补助和小型客车号牌拍卖款项。
第三章第八条。根据日常工作实践,增加两项申请条件,即法院判决和强制执行后仍无法获得赔偿以及仅获得部分民事赔偿。同时,增加两项不予申请条件,即实际获得的赔偿款已经高于实际损失金额50%的,以及涉酒、涉毒、无证、逃逸等严重违法行为的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为事故责任人且有上述情况的。
第三章第十条。按照2021年度河南省人身损害及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各项标准对救助金额进行了提升,且对每起案件救助金额明确了可操作性的研究程序。
第三章第十一条。明确了在事故认定书生效、伤残鉴定做出之日或法院执行裁定书做出之日起三年内申请一次性困难救助,并将原来的居委会或村委会出具困难证明更改为由乡、镇、街道办事处出具受害人为家庭生活来源佐证材料。
第四章第二十条。增加了一项救助基金的追偿范围,即未获得责任方赔偿且获得救助的,责任方又履行赔偿义务,应当将救助资金退还至基金专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