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嵩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嵩县水土保持目标责任制考核办法的通知

来源:信息中心 时间:2022-03-01

嵩政办〔2022〕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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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嵩县水土保持目标责任制考核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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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022年2月15日

嵩县水土保持目标责任制考核办法

  一、总则

  (一)为推进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加强嵩县水土保持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河南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嵩县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适用于对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有关部门的考核。

  (三)考核工作坚持客观公正、科学合理、系统综合、突出重点、因地制宜原则。

  二、考核主体

  嵩县人民政府对各乡(镇)人民政府落实水土保持目标责任情况进行考核,具体由县水利局牵头,会同县发改委、县财政局、县林业局、县自然资源局、县生态环境局、县农业农村局等部门成立考核工作组组织实施。

  三、考核内容

  (一)考核内容主要包括:工作机制建立及运行情况、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率、水土流失治理三个方面,考核采用评分制(满分100分)。

  1.工作机制建立及运行情况(分值30分)。各乡(镇)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河南省〈水土保持法〉实施办法》,健全政府主导、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部门协同、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建立水土保持工作部门协调机制;加强水土保持宣传和教育,普及水土保持科学知识,增强公众水土保持意识;将水土保持工作纳入目标责任制考核内容。

  2.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率(分值30分)。各乡(镇)贯彻落实水土保持预防为主方针,依法全面落实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情况。各乡(镇)贯彻落实水土保持预防为主方针,依法全面落实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情况。各乡(镇)年度内核准立项的生产建设项目清单由县发改部门提供,年度内审批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清单由县行政审批部门提供。得分按照年度审批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个数与年度内应审批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个数比值计算确定。

  3.水土流失治理(分值40分)。新增水土流失治理包括坡改梯、水保林、经果林、种草、封禁治理等治理措施,既包括相关部门实施的小流域治理、坡耕地治理等具有水土流失治理功能的各类项目,也包括社会资本实施的利用荒山栽植果木等经济作物的水土保持生态环境治理工程,还包括乡(镇)按要求在坡耕地上进行的保土耕作等。得分按照年度新增水土流失治理面积与年度水土流失治理任务面积比值计算确定。

  四、考核办法

  (一)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一个考核年度。

  (二)依照本办法,嵩县水利局另行制定年度考核方案。考核方案主要内容包括考核项目、考核内容、考核指标、指标分值、评分标准等,并根据年度水土保持工作重点作适当调整。

  (三)考核采用评分法,满分100分。采取定量分析与定性分析相结合的方法,进行量化分析。考核结果分4个等级,分别为优秀(90分及以上)、良好(80一90分,不含90分)、合格(60一80分,不含80分)、不合格(60分以下,不含60分)。详细评分标准及佐证材料要求见《嵩县水土保持目标责任制考核评分表》(附件2)。

  五、考核程序

  (一)考核程序为自查、考评、审定。

  (二)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有关部门要按照本办法规定,每年1月底前将上年度水土保持目标责任制考核自评报告和相关资料报县水利局。

  (三)嵩县水利局同县有关部门组成考核组,对乡(镇)人民政府、县有关部门进行年度考核。

  (四)考评工作采取听取汇报、审阅资料、现场核实等方式,结合水土保持监测数据,以及县级相关部门统计数据、对乡(镇)人民政府、县级有关部门水土保持工作进行考核。

  (五)年度考核结果报县政府审定后向社会公告。

  六、激励与问责

  (一)对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有关部门全面落实水土保持工作的考核结果,纳入县政府对乡(镇)人民政府、县有关部门年度目标考核。

  (二)考核结果通过以下方式进行运用:

  1.考核结果经县政府审定后,交由干部主管部门和纪检监察机关,作为对乡(镇)政府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及实行问责的重要参考。

  2.考核结果为优秀的乡(镇),财政、水利、自然资源、林业、农业农村局等县有关部门在相关项目安排或申报上予以优先考虑。

  3.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乡(镇),有关领导干部不得参加年度评奖、被授予相关荣誉等。考核不合格的乡(镇)人民政府、县有关部门应在考核结果公布后1个月内向政府作出书面报告,提出限期整改工作措施,整改不到位的,由县政府分管领导组织实施约谈。

  4.对在水土保持方面造成严重破坏并负有责任的领导干部,根据《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进行责任追究。

  5.对在水土保持目标责任制考核工作中弄虚作假、虚报、瞒报情况的,予以通报批评,并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七、附则

  (一)各乡(镇)人民政府应参照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本乡(镇)水土保持目标责任制考核办法。

  (二)本办法由县水利局负责解释。

  (三)条本办法从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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嵩县2022年度水土流失治理任务表和嵩县水土保持目标责任制考核评分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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