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嵩县人民政府关于切实保障架空电力线路安全的通告

来源:信息中心 时间:2019-03-19

  嵩政通〔2019〕3号

  为保障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群众及工农业生产的安全用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国务院《电力设施保护条例》、《河南省供用电条例》等法律法规之规定,现将我县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有关规定通告如下:

  一、国务院《电力设施保护条例》规定: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是指导线边线向外侧延伸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区域,各级电压导线的边线延伸距离如下:1—10千伏,5米;35—110千伏,10米;154—330千伏,15米;500千伏及以上,20米。

  二、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1.种植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树木、竹子等高杆植物 ;

  2.兴建建筑物、构筑物 ;

  3.导致导线对地距离减少的堆积、铺垫、填埋 ;

  4.烧窑、烧荒 ;

  5.垂钓 ;

  6.燃放烟花爆竹 ;

  7.飘悬气球 ;

  8.其它危害电力线路安全的行为。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需要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修建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作业时,应当经县电力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安全措施后方可施工。

  四、电力企业对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域内新种植或自然生长的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树木、竹子,应当予以修剪或者砍伐,并不予赔偿。

  五、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修建建筑物和构筑物,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由城乡规划建设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供电企业不得供电;需要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的,依法强制拆除。对因施工作业、放风筝、燃放孔明灯等行为,造成跳闸停电事故的,依法赔偿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六、各乡镇人民政府在安排植树任务时,加大宣传,积极引导群众避免在电力线路保护区内种植树木,确保电力线路保护区内不发生新的违规植树现象。

  七、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2019年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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