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嵩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嵩县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工作方案的通知

来源:政府办 时间:2018-10-20

嵩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嵩县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

工作方案的通知

嵩政办〔2016〕19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各部门:

《嵩县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工作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6年3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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嵩县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工作方案

加强对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机构的管理,促进中介服务市场健康发展,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的实施意见》(豫政〔2015〕136号)和《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工作方案的通知》洛政办〔201615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根据国务院、省市政府总体部署,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为统领,紧紧围绕政府职能转变和简政放权,全面清理和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加快培育中介服务市场推进中介机构诚信自律和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完善市场主导、行业自律、政府监管、社会监督的运行机制逐步形成公开公平、规范有序、诚信高效的中介服务市场环境为我经济社会健康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二、清理规范的范围

各级行政审批部门开展行政审批时,要求申请人委托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机构以下统称中介服务机构开展的作为行政审批受理条件的有偿服务以下称中介服务),包括各类技术审查、论证、评估、评价、检验、检测、鉴证、鉴定、证明、咨询、试验等。

三、工作措施

清理中介服务事项。对政府部门行政审批涉及的中介服务事项进行全面清理。除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部门规章和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有关行政许可条要求规定的中介服务事项外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开展服务也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关中介服务材料。审批部门能够通过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解决以及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完成的事项一律不得设定中介服务。现有或已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一律不得转为中介服务。严禁将一项中介服务拆分为多个环节。依照规定应由审批部门委托相关机构为其审批提供的技术性服务纳入行政审批程序一律由审批部门委托开展不得增加或变相增加申请人的义务。

规范中介服务收费。对市场发育成熟、价格形成机制健全、竞争充分规范的中介服务事项一律通过市场调节价格对垄断性较强短期内无法形成充分竞争的实行政府定价管理同时深入推进中介服务收费改革最大限度地缩小政府定价范围事业单位提供中介服务的纳入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范围。审批部门在审批过程中委托开展的技术性服务活动必须通过竞争方式选择服务机构服务费用一律由审批部门支付并纳入部门预算严禁通过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取费用、扩大收费范围、减少服务内容等变相提高收费标准严禁相互串通、操纵中介服务市场价格。

规范中介服务行为。审批部门所属事业单位、主管的社会组织及其举办的企业不得开展与本部门行政审批相关的中介服务需要开展的应转企改制或与主管部门脱钩。对专业性强、市场暂时无力承接短期内仍需由审批部门所属主管单位开展的中介服务审批部门必须明确过渡期限提出改革方案。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指定中介服务机构,对各类中介服务机构提供的服务应同等对待;对申请人已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开展的服务事项,不得再委托同一机构开展该事项的技术性审查。县行政服务中心要搭建中介集中服务平台或中介服务网络平台,按照公平、公开原则,将与行政审批直接相关的检验、检测、鉴定、评估等中介机构纳入平台规范运行并实行动态调整,供企业和公众自主选择。对纳入平台的中介服务机构实行统一管理,规范执业行为。

实行中介服务清单管理。对清理规范后保留为行政审批受理条件的中介服务事项,实行清单管理。明确中介服务项目名称、设置依据、服务时限等,其中实行政府定价或作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的项目,同时明确收费依据和收费标准。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牵头部门要会同发改、民政、财政、法制等有关部门对审批部门提出拟保留的中介服务事项进行研究论证,在听取各方面意见、组织专家评估的基础上,编制中介服务事项清单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凡未纳入清单的中介服务事项,一律不得再作为行政审批的受理条件。今后确需新设的,必须进行必要性、合理性、合法性审查论证,依照法定程序设定并纳入清单管理。要在政府门户网站和各审批部门网站将中介服务事项及相关信息与行政审批事项一并向社会公开。

(五破除中介服务垄断。放宽中介服务机构准入条件,除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明确规定的资质资格许可外,其他各类中介服务机构资质资格审批一律取消。各部门设定的县域性、行业性或部门间中介服务机构执业限制一律取消。进一步放开中介服务市场,严禁通过限额管理控制中介服务机构数量,各部门现有的限额管理规定一律取消。

(六)切断中介服务利益关联。要按照政企分开、政事分开的要求,坚决清除与政府部门捆绑的中介机构。行业协会商会类中介服务机构一律与审批部门脱钩,平等参与中介服务市场竞争。加快推进从事中介服务的生产经营类事业单位脱钩改革。政府机关工作人员一律不得在中介服务机构兼职(任职),政府机关离退休人员在中介服务机构兼职(任职)的,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且不得领取报酬。

(七)培育中介服务机构。推进中介服务业市场化、产业化、规范化发展,培育一批实力强、信誉好、层次高的中介机构。充分发挥政策引领作用,在人才引进、继续教育等方面研究制定培育中介服务市场的具体措施。探索建立中介服务综合服务机制,优先培育具备多项资质条件的综合性中介机构。鼓励专业人才创办高层次中介机构,提升中介服务整体水平。

(八)强化中介服务监管。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制定完善中介服务的规范和标准,指导监督本行业中介服务机构建立服务承诺、限时办结、执业公示、一次性告知、执业记录等制度,细化服务项目,优化服务流程,提高服务质量。规范中介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建立惩戒和淘汰机制,严格查处违规收费、出具虚假证明或报告、谋取不正当利益、扰乱市场秩序等违法违规行为。完善中介服务机构信用体系和考核评价机制。强化信用信息管理和使用,依法公示被吊销营业执照或执业资格的中介机构和人员名单,将诚信状况与主管部门监督管理等挂钩,形成守信者处处受益、失信者处处受限的外部环境。

四、工作步骤

(一)动员部署(2016年331日前)。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召开专题会议,全面动员部署清理规范工作。加强政策解读,利用电视、广播等进行宣传报道,形成良好舆论氛围。各审批部门要加强本行业、本系统的宣传发动,提高认识,统一思想结合取消下放行政审批事项、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推进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建设社会信用体系等工作,制定本部门、本系统清理规范的具体工作方案,统筹安排,认真实施。

(二)自查清理(2016年4月1日——415日)。各审批部门认真开展五清理:一是清理本部门、本系统行政审批涉及的中介服务事项;二是清理所属事业单位、主管的社会组织及举办的企业所开展的与本部门行政审批相关的中介服务及收费情况;三是清理本部门、本系统设定的中介服务机构资质资格审批、执业限制和限额管理规定;四是清理机关工作人员(含离退休)在中介服务机构兼职(任职)情况;五是清理本部门委托开展的行政审批相关技术性服务事项。在全面梳理基础上,各审批部门提出清理规范的意见,填写相关表格,报送审改办(县编办)

(三)编制清单(2016年416日——6月15日)。重点编制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清单,建立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清单管理制度。县审改办对审批部门提出拟保留的中介服务事项进行集中会审和第三方评估后,编制中介服务清单,报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审定后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今后确需新设的中介服务事项,必须进行必要性、合理性、合法性审查论证,依照法定程序设定并纳入清单管理

(四)规范管理(2016年6月16日——9月15日)。各审批部门对清理后仍需开展与本部门行政审批相关中介服务的所属事业单位,根据事业单位分类改革配套政策实行脱钩改制;对行业协会商会类中介服务机构,由主管部门根据行业协会商会中介服务机构脱钩方案实行脱钩。对企业性质的中介机构,由主管部门拟定脱钩方案并组织实施。各相关单位按照职责分工,推进行政审批中介服务“规范”:

1.规范中介服务机构资质资格(责任单位:县民政局、各行业主管部门);

2.规范中介服务收费(责任单位:县发改委、县财政局、各审批部门、各行业主管部门);

3.规范中介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的执业行为(责任单位:各行业主管部门);

4.规范政府工作人员(含离退休)在中介服务机构兼职(任职)行为(责任单位:县委组织部、县人社局、县民政局、各行业主管部门);

5.规范本行业中介服务的标准和流程(责任单位:各行业主管部门)。

(五)督促检查(2016年9月16日——9月30日)。根据本次清理规范结果,审改办会同县发改、财政、监察民政、工商、法制等部门联合对各部门规范、整改工作情况进行抽查,重点检查社会关注度高、群众反映强烈的中介服务机构的规范整改情况。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加强组织领导,密切协调配合,确保清理规范工作稳步推进,按时完成。本次清理规范工作审改办牵头,会同县发改、财政、监察民政、工商、法制等部门共同组织实施。

(二)强化责任落实。审改办要切实履行指导协调、统筹把关和监督检查职能,确保各项工作有序推进。全县行政审批部门负责本部门、本系统清理规范工作,对本部门、本系统行政审批涉及的中介服务事项进行全面摸底和梳理,提出清理规范工作方案,建立完善中介机构基本信息台账,协助有关部门编制和公布中介服务清单。各行政审批部门制定的清理规范方案于3月31日前报县审改办。各相关单位要切实履行责任,按照责任分工,加强协调,密切配合,落实相关政策和措施,每月20日前向县审改办报送工作进度。

(三)严格督促检查。各行政审批部门要建立健全申请人对中介服务评价反馈机制,向社会公布举报投诉电话、电子邮箱等,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审改办适时组织对各部门进展情况进行抽查,对组织领导不到位、方法措施不得力、清理规范效果不明显的单位要重点督查,提出整改要求,限期整改,确保清理规范中介服务工作取得实效。

附件:1.行政审批中介服务项目及收费情况调查表

??????????2.涉及行政审批前置中介服务机构情况表

附件1

行政审批中介服务项目及收费情况调查表

填报单位:(盖章)

序号

审批部门

审批事项名称

涉及中介服务

事项名称

中介服务

设定依据

中介服务

实施机构

服务时限

收费标准及依据

处理意见

备注

1

2

3

4

5

6

填表说明:“审批事项名称”指县政府行政权责清单中保留的行政许可事项;“涉及的中介服务项目”指法律法规规章设定的中介服务项目;“中介服务设定依据”指设定的中介服务项目的法律法规规章及具体条款内容;“中介服务实施机构”包括审批部门所属事业单位、主管的社会组织及其举办的企业等具有资质的中介组织;“服务时限”指中介机构提供服务所需时间,包括法定时限、双方协商;“收费标准及依据”指中介服务收费的标准,包括市场调节价、政府定价,实行政府定价的要写明收费标准和收费文件名称和文号;“处理意见”指行政审批部门对该项目的处理意见。“备注”指有偿服务的类别,包括技术审查、论证、评估、评价、检验、检测、鉴证、鉴定、证明、咨询、试验等。

附件2

涉及行政审批前置中介服务机构情况表?

中介服务机构(盖章):?       ?填报日期:??????

单位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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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机构代码

?

办公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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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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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资本(万元)

?

执业资质

审批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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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资质

批准文号

?

主管(挂靠)部门

?

是否脱钩

?

所属行

业组织

?

资质等级

?

批准时间

?

执业人

员总数

?

注册(登

记)机构

?

注册(登

记)号

?

注册(登

记)时间

?

法定代表(负责人)

?

联系方式

办公电话

?

移动电话

?

联系人

?

联系方式

办公电话

?

移动电话

?

服务情况

行政审批前置中介服务事项

?

收费标准

?

收费依据

?

服务时限

?

审批部门审核(盖章): ? 审核人:  ???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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