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嵩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嵩县2014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

来源:政府办 时间:2018-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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嵩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做好嵩县2014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

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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嵩政办〔2014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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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各部门:

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2014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豫政办〔201481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经县政府研究,现就进一步做好我县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以下简称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通知如下:

一、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城乡基层就业

(一)积极开发基层公共管理和社会服务岗位。各单位要结合城镇化进程和公共服务均等化要求,充分挖掘教育、劳动就业、社会保障、社会救助、医疗卫生、住房保障、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及残疾人服务、农技推广等基层公共管理和社会服务领域的就业潜力,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结合推进农业科技创新、健全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等,引导更多高校毕业生投身现代农业。

责任单位:人社局、教育局、卫生局、住建局、民政局、农业局、文广新局、残联

(二)鼓励社会组织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对到各类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县人才人事公共服务中心要协助办理落户手续,在专业技术职称评定方面享受与国有企事业单位同类人员同等待遇。

责任单位:人社局

(三)统筹实施高校毕业生基层就业专门项目。继续统筹实施“三支一扶”(支农、支教、支医和扶贫)计划、河南省大学生志愿服务贫困县计划、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河南省农村卫生人才队伍建设51111工程等各类基层服务项目,健全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的服务保障机制,做好各专门项目结束后的后续就业服务工作。鼓励支持更多毕业生参军服义务兵役。

责任单位:人社局、教育局、卫生局、扶贫办

(四)落实高校毕业生基层就业政策。全面落实高校毕业生在基层单位就业的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政策。对在基层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高校毕业生,申报相应职称时,可不参加职称外语考试或放宽外语成绩要求。

责任单位:人社局、教育局

二、完善实施高校毕业生到中小企业就业扶持政策

(五)落实社会保险补贴扶持政策。为小型微型企业发展创造良好环境,推动小型微型企业在转型升级过程中创造更多岗位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对小型微型企业新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1年的社会保险补贴,政策执行期限截至2015年年底。

责任单位:人社局

(六)落实金融财税扶持政策。对劳动密集型、科技型小型微型企业招收毕业年度或毕业2年内高校毕业生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15%(超过100人以上的企业达到10%)以上的,可申请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并按有关规定享受财政贴息。对招收毕业年度或毕业2年内高校毕业生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30%(超过100人以上的企业达到15%)以上的中小企业,按规定优先安排扶持中小企业发展资金,优先提供技术改造贷款贴息,并落实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责任单位:人社局、工信局、国税局、地税局

(七)落实就业培训扶持政策。对企业新招用高校毕业生并签订6个月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签订之日起6个月内由企业依托所属培训机构或政府认定的定点培训机构开展岗前就业技能培训的,根据培训后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情况,按照职业培训补贴标准的60%对企业给予定额职业培训补贴。

责任单位:人社局

三、实施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

(八)加强创业服务。2014年至2017年实施新一轮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通过提供创业服务、落实创业扶持政策、提升创业能力,帮助和扶持更多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逐步提高高校毕业生创业比例。健全公共创业服务体系,完善创业公共服务政府采购机制,依托各类创业平台、基层公共就业服务平台,为准备或开始创业的高校毕业生提供创业辅导、创业培训、政策咨询、工商登记、融资担保、场地扶持、创业信息、人事代理等创业服务。

责任单位:人社局

(九)加强创业教育和创业培训。以有创业愿望的大学生为重点,大力开展创业意识培训、创办(改善)企业培训、创业实训等系列创业培训,增强高校毕业生创业意识和创业能力。

责任单位:人社局、教育局、职业中专

(十)优化创业环境。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放宽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限制,凡法律、法规没有明文禁止的行业和领域,均向高校毕业生开放。要进一步落实和完善工商登记、场地支持、税费减免等各项创业扶持政策。拓宽高校毕业生创办企业出资方式,简化工商注册登记手续。对高校毕业生创办的小型微型企业,年累计实际利润额或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实行减低企业所得税税率政策和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政策;对高校毕业生创办的小型微型企业,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的,实行暂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等税收优惠政策。对从事个体经营的高校毕业生和毕业学年高校毕业生,按规定落实相关税收优惠政策。留学回国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并符合条件的,可享受现行高校毕业生创业扶持政策。

责任单位:工商局、国税局、地税局、人社局

(十一)多渠道筹措创业扶持资金。金融部门要加大信贷资金支持力度,积极探索和创新符合高校毕业生创业实际需求特点的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本着风险可控和方便高校毕业生享受政策的原则,降低贷款门槛,优化贷款审批流程,提升贷款审批效率。进一步完善抵押、质押、联保、保证和信用贷款等多种方式,多途径为高校毕业生解决反担保难问题,切实落实银行贷款和财政贴息。对高校毕业生从事电子商务经营或开办“网店”并通过网上交易平台实名注册认证的,经人社局认定,可享受小额担保贷款和贴息政策。对毕业2年内高校毕业或毕业学年高校毕业生初始创业者,取得工商、税务登记和有固定经营场所并进行稳定创业经营活动的,给予一次性5000元的创业补贴,所需补贴从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要充分发挥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作用,推动改善创业环境。鼓励企业、行业协会、群团组织等,以多种方式向自主创业大学生提供资金支持。

责任单位:人社局、金融办、工信局

四、深入实施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促进计划

(十二)充分发挥职能部门作用。要将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全部纳入公共就业人才服务范围,采取有效措施,力争使每一名有就业意愿的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在毕业半年内都能实现就业或参加到就业准备活动中。各有关部门要密切协作,做好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离校前后信息衔接和服务接续工作,切实保证服务不断线。人社局要建立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实名信息数据库,全面实行实名制就业服务。人才人事公共服务中心和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要及时主动与实名登记的未就业高校毕业生联系,摸清就业需求,提供有针对性的就业服务。

责任单位:人社局、教育局

(十三)大力开展就业见习。鼓励有条件的单位申请建立大学生就业见习基地,建立健全就业见习单位进出机制,确保就业见习效果。要结合本单位实际需要和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意愿及需求,扩大就业见习规模,提升就业见习质量,保证有见习需求的高校毕业生都能得到见习机会。县人社局要及时审核见习单位补贴申请,财政局要及时足额给予核拨。见习单位可根据物价水平适当提高见习人员见习期间基本生活补助标准。高校毕业生见习期间参加职业培训的,按现行政策享受职业培训补贴。

责任单位:人社局

五、加强就业指导、服务和援助

(十四)加强就业信息服务。加快全县就业信息系统组网建设,力争2014年底实现全县就业信息系统市、县两级联网,为用人单位招聘和高校毕业生求职提供高效便捷的就业信息服务。

责任单位:人社局

(十五)组织开展各类就业专项服务活动。积极开展为高校毕业生送政策、送指导、送信息等活动,特别是要让高校毕业生知晓获取就业政策和岗位信息的渠道。精心组织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月、就业服务周和每季度的全国高校毕业生网络招聘月等各类专项服务活动,搭建供需信息平台,积极促进有效对接。财政局要对人社、教育等部门开展的各类高校毕业生大型招聘会、就业创业大赛和就业创业服务等就业专项服务活动据实给予活动经费补贴,所需经费从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

责任单位:人社局、财政局

(十六)切实加强就业帮扶。各单位要将零就业家庭、优抚对象家庭、农村贫困户、城乡低保家庭、困难职工家庭以及残疾等就业困难的高校毕业生列为重点对象实施重点帮扶。事业单位、国有企业要带头招录残疾的高校毕业生。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实现灵活就业,在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办理实名登记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一定数额的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数额原则上不超过其实际缴费额的2/3,最长不超过2年,所需资金从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

责任单位:人社局、教育局

六、着力创造公平就业环境

(十七)消除就业歧视,促进就业公平。除法律、法规有特殊规定以外,用人单位招聘不得设置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歧视性条件,不得设置含有院校、户籍等内容的限制性条件。

责任单位:人社局

(十八)规范国有企业招聘行为。国有企业招聘应届高校毕业生,除涉密等特殊岗位外,一律实行公开招聘,招聘应届高校毕业生信息要公开发布,报名时间不少于7;对拟聘人员应进行公示,明确监督渠道,公示期不少于7天。

责任单位:人社局

(十九)维护高校毕业生合法权益。各有关部门要严厉打击非法中介和虚假招聘。加大对各类用人单位特别是中小企业用工行为的监督检查力度,对企业招用高校毕业生不签订劳动合同、不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不按时支付工资以及不规范用工等违法行为,及时予以查处,切实维护高校毕业生的合法权益。

责任单位:人社局

(二十)切实消除制度性障碍。各有关部门要消除高校毕业生在不同地区、不同类型单位之间流动就业的制度性障碍。要放开对吸收高校毕业生落户的限制,简化有关手续,应届毕业生凭《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报到证》、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就业协议书》或劳动(聘用)合同办理落户手续;非应届毕业生凭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聘用)合同、《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办理落户手续。高校毕业生到小型微型企业就业、自主创业的,其档案可由县人才人事公共服务中心免费保管。办理高校毕业生档案转递手续,转正定级表、调整改派手续不再作为接收审核档案的必备材料。人社、编制、财政等部门在办理公务员录用、事业单位人员聘用、调动、职称评定、工资福利核定等手续时,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2号)规定执行,不得附加任何限制性条件。

责任单位:人社局、公安局、编办、财政局

七、加大宣传工作力度

(二十一)加大就业宣传工作力度。各有关部门要大力宣传党和政府对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重视和采取的政策措施,大力宣传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和中小企业就业创业的先进事迹和典型经验,以正确的舆论导向引导社会各方面全面客观地看待当前就业形势,共同关心支持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人社局要深入用人单位进行政策宣传,引导用人单位履行社会责任,挖掘就业岗位,吸纳更多高校毕业生就业。宣传部、广电台要在利用广播、电视等传统媒体的基础上,积极探索使用微博、微信、短信等新媒体,深入解读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的各项优惠政策。同时,密切关注舆情动态,及时了解和回应社会关切,掌握舆论主导权。

责任单位:宣传部、文广新局、广电台、人社局

八、加强对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组织领导

(二十二)强化政府责任。进一步健全政府促进就业责任制度,发改委在制定经济社会发展规划、调整产业结构和产业布局时,把高校毕业生就业作为重要目标予以考虑。县人社局要发挥牵头作用,完善并组织实施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做好高校毕业生离校后的就业指导和就业服务工作。财政局要加大就业专项资金投入力度,切实将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确保各项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政策落到实处。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和工商联等要发挥群团组织优势,多渠道、多形式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县就业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协作配合,共同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本通知精神,制定具体措施,切实抓好贯彻落实。

责任单位:人社局、发改委、财政局、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工商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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嵩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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