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嵩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春节期间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来源:政府办 时间:2018-10-20

嵩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加强春节期间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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嵩政办〔20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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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各烟花爆竹批发企业:

近期,全国接连发生烟花爆竹事故。20131226日至28日,广东省梅州市、湖南省常德市接连发生3起较大烟花爆竹事故,共造成16人死亡,给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为了汲取事故教训,确保我县春节期间烟花爆竹安全经营,根据国家、省、市的有关要求和《洛阳市2014年春节期间烟花爆竹经营安全管理工作实施方案》(洛安委办[2013]45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对做好我县春节期间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认清形势,充分认识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的重要意义

当前,正值烟花爆竹产销旺季,也是烟花爆竹事故多发期。从全国来看,近年来这一时期无一例外都发生过烟花爆竹事故,给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因此,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意义重大,任务艰巨。各有关部门及企业要充分认识当前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面临的严峻形势,进一步增强做好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以对党和人民群众高度负责的精神,加强组织领导、落实监管责任、强化监管措施,坚决打击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确保我县不发生烟花爆竹事故。

二、明确责任,加强监管,做好我县春节期间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

烟花爆竹从生产到销售涉及的环节比较多,涉及监管的部门也比较多。各乡镇、各相关部门要依照职责分工,切实履职履责,做好我县春节期间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

(一)乡镇政府落实属地监管责任

各乡镇政府要成立相应监管机构,具体负责辖区内的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严格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对本辖区内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负全责。要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和突发事故应急处置预案,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形成“条块结合、上下联动”的工作机制和“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工作网络;组织派出所、安监所加强联合执法,监督本辖区内的合法经营者规范经营,对非法违规行为进行严厉打击;历史上有非法生产现象的乡镇要加强对本辖区内闲置厂房和村民出租房的检查,坚决制止和取缔非法储存、销售烟花爆竹行为。

(二)严格落实相关部门的监管责任

公安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许可烟花爆竹运输和确定运输路线;许可管理焰火晚会燃放和烟花爆竹燃放工作;组织销毁处置废旧和没收的非法烟花爆竹;侦查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邮寄烟花爆竹的治安和刑事案件;根据工作职责对烟花爆竹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邮寄、燃放的违法行为进行打击查处。

公安消防部门:负责对公安机关治安部门通知的大型群众性烟花爆竹燃放区域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反馈公安机关治安部门,负责对上述燃放区域周围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消防安全检查,督促其整改火灾隐患。

安监部门:要加大力度规范烟花爆竹的合法生产经营,督促批发企业和经营户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切实规范生产经营行为。

交通部门:负责危运车辆的资质认定和危运驾驶员、押运员的教育培训及资格证的发放工作。负责严查“三品”,严禁携带烟花爆竹等危险品乘用公共交通工具;协助公安部门监督、管理危货运输单位未经许可从事烟花爆竹运输行为。

质监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生产企业质量监督管理,抽查烟花爆竹产品质量,并及时将抽查不合格产品企业情况通报有关部门,共同做好相关处理工作。

工商部门:依据有关部门核发的许可证件,核发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营业执照,查处无照和超范围经营烟花爆竹行为,查处假冒商标侵权、虚假宣传等违法违规行为,配合有关部门对"三无"产品进行查处。

市政部门:组织查处沿街叫卖、走街串巷、流动销售烟花爆竹行为。

三、强化经营单位主体责任意识,切实落实主体责任

(一)烟花爆竹批发公司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1、批发企业销售的烟花爆竹必须到省内具有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生产企业和经省安全监管局批准定点的企业进货。严禁经营非定点、超规格、假冒伪劣和违禁产品。

2、批发企业销售的烟花爆竹必须符合《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标准,产品包装上必须标注产品名称、消费类别、产品级别、产品类别、制造商名称及地址、含药量(总药量和单发药量)、警示语、燃放说明、生产日期、保质期。

3、建立并落实完善的产品流向登记制度,批发销售的烟花爆竹产品必须标注由市安监局监制的防伪标识方能进入市场销售,杜绝非法产品和质量不合格产品流入市场。

4、不得向无《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批发销售烟花爆竹产品。严禁批发销售禁止燃放的烟花爆竹产品。

5、批发企业必须与零售点签订具有安全内容的经营协议。

6、配送车辆及司乘人员必须具备相关资质,并经检验合格方能从事统一配送。配送过程中必须随车携带县级公安机关开具的《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并按公安交管部门指定的配送运输线路行驶。未经许可的车辆严禁参与配送活动。《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由各烟花爆竹批发公司统一在公安机关办理。配送的烟花爆竹产品要根据零售点实际销售情况及储存许可核定的药量分批、定量配送,不得超过零售点储存许可核定的最大储存量。

7、批发企业应确保仓库储存、配送运输和经营安全,严格按照烟花爆竹危险等级储存管理规定分类存放,严禁超量、超标准储存烟花爆竹。

(二)烟花爆竹零售经营点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1、必须从有资质的烟花爆竹批发企业采购粘贴有市安监局监制的烟花爆竹防伪标签的“个人燃放类”烟花爆竹产品。购进的烟花爆竹产品不得超过经营许可核定的最大储存量。

2、经营的产品必须符合洛阳市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品种的规定,禁止销售“专业燃放类”烟花爆竹产品,以及销售烟雾类(燃放时以产生烟雾效果为主的产品)、摩擦类(用撞击、摩擦等方式直接引燃引爆主体的产品)、单筒礼花弹等国家明令禁止销售的产品。禁止销售B级(含)以上产品。

3、不得向14周岁以下未成年人销售烟花爆竹产品。

4、零售点经营必须将《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悬挂在经营点醒目位置,严禁使用明火或高温发热体等设施,并张贴如“禁止烟火”等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和购买须知。

5、零售点售货间内不得违规超量存放烟花爆竹,货架摆放高度不得超过2米,不得与其他易燃易爆物品混放。

6、不得沿街摆摊设点、走街串巷、流动零售烟花爆竹。严禁一证多点、一店多家。

四、加强综合监管,严格责任追究

烟花爆竹属于特殊产品,从生产到销售涉及环节多,各乡镇、各部门要严格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和部门监管责任,各企业要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对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要予以严厉打击。春节期间,凡经县级以上督查暗访组发现存在问题的,将按照职责分工及有关规定严格问责,对工作不力,失职渎职的行为严格处理,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满足市场供应,方便服务群众,保障市场需求

烟花爆竹是春节期间比较普遍的消费品。全县300家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店分布在16个乡镇,基本能够满足春节期间人民群众的购买需求。为确保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减少烟花爆竹产品的流动性,遏制烟花爆竹事故的多发势头,我县今年不再设置烟花爆竹临时摊位。春节期间,各烟花爆竹批发公司和各零售经营店要敞开市场供应,满足市场需求,采取适当延长服务时间等措施,方便服务群众购买,确保市场秩序的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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嵩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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