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 请 人:白某某。
被申请人:嵩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不履行信息公开职责,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申请人系河南省嵩县XX村民,在河南省洛阳市XX以北,XX以东,XX以西,XX以南以及XX以北,XX以南,XX处各拥有承包地一块。后得知案涉地块因《关于嵩县2010年度第一批城市建设用地的批复》被纳入征收范围,为核实征收的合法性,申请人于2022年12月1日以EMS方式(单号:115XXXXXXXXX)向被申请人邮寄了一张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公开:“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落实情况、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项目、标准以及费用筹集办法等。”经查询,被申请人已于2022年12月6日签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 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之规定,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自签收之日起至今不予答复的行为已违反上述规定,应当确认违法。综上所述,申请人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之规定向贵府提出行政复议,望贵府在全面审查案件事实的基础上,依法支持申请人的复议请求,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申请人请求依法确认被申请人不履行信息公开职责的行为违法,责令其限期内履行信息公开职责,并作出书面回复。
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向本机关提交了答复书、证据和依据。
被申请人答复称:被答复人复议申请书中申请事项不属于我局受理范围,我局无权给予答复,并且已经在收到申请表后及时给被答复人予以回复并说明理由,被答复人复议申请诉求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不应该给予支持。一、白某某申请复议事件的由来及我局处理经过。2022年12月6日,我局接到白某某信息公开申请后,单位高度重视,由副局长王XX同志主持,召集相关科室负责人员参加,对申请事项进行研究,被答复人诉求为:“他在位于河南省洛阳市XX以北,滨河路以东,XX以西,XX以南以及XX以北,XX以南,XX处各拥有承包地一块,因《关于嵩县2010年度第一批城市建设用地的批复》被纳入征收范围,为核实此地块征收的合法性,申请人提出需公开上述征收地块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落实情况、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项目、标准以及费用筹集办法等。”经集体研究,一致认为被答复人的申请事项,我单位无权答复,并指派专人于2022年12月6日上午9时22分左右用办公室电话给予了申请人电话回复。二、申请人申请的公开事项不属于我单位受理范围,目前无任何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授权我单位有该项业务。我单位仅仅是2013年以后根据(嵩县人民政府会议纪要【XXXX】XX号)精神,接手关于解决洛栾高速陆浑服务区建设被征地群众生活安置工作。截止现在,我单位没有掌握申请人提出征收地块的任何信息,所以该申请事项我单位客观上也无法答复公开。三、我单位职责是对符合条件的补贴对象和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情况进行审核,同时负责将补贴资金按规定计发养老保险待遇。不具备征收地块是否合法的鉴定职能。上述征收地块我们没有任何信息,谈何对补贴对象进行审核和计发待遇?至于被答复人提出的1、核实此地块征收的合法性;2、公开上述征收地块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落实情况;3、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项目、标准以及费用筹集办法;以上三个问题,均不是我单位职能也不是我单位所能答复和公开的,对被答复人的诉求,我单位没有权利公开,不能也无法公开!综上所述,被答复人的复议申请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依法不应支持。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于2022年12月1日以邮寄方式向被申请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求被申请人公开“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落实情况、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项目、标准以及费用筹集方法等”信息。经查询邮政快递信息,被申请人于2022年12月6日签收该信件,未在法定期限内向申请人作出答复。
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未对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在法定期限内作出答复,该行为属未履行法定职责,行为违法。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确认被申请人未履行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的行为违法,责令被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期限,向申请人进行答复。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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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3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