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第412号令,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第102项。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审批;实施机关: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实施机关:所在城市的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2.《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7 号)第十七条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应当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
材料:
1、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申请表原件一份 |
2.??车辆行车证、保险单(公司车辆应为自有车辆,机械清扫能力达到总清扫能力的20%以上,垃圾运输应当采用全密闭自动卸载车辆或船只,具有防臭味扩散、防遗撒、防渗沥液滴漏功能,安装行驶及装卸记录仪。复印件一份(需比对原件留存复印件) |
3.从事垃圾运输经营的应提供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印件一份(需比对原件留存复印件) |
承诺时限:
1个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