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业服务补贴
1.对象:乡镇、村创办的实体吸纳脱贫人口、农村低收入人口就业达到30% (含)以上的。
2.标准:不超过实体发生的物业管理、卫生、房租、水电等实际费用的50%,年补贴最高限额10000元,补贴期限最长3年。
责任科室:人社局就业股(414室)
咨询电话:0379-663103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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